上海发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指引

Source:光储亿家网

日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建立健全清单管理机制,对涉及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等各类非电网供电主体进行排查和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限期整改到位,严禁借机变相涨价。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市电力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了解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具体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

一、关于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的计算方式

(一)执行“基准电价+上浮幅度”

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具体如下:

基准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确定,平均购电价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即:月度平均购电价=月度总电费÷月度总购电量。

市电力公司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

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因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已经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其他途径解决的,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10%。

(二)可选择执行目录电价的情况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上海市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压等级目录电价,电价不再上浮。3个条件具体为:

1、终端用户已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2、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单一制、峰谷分时用电价格;

3、非电网供电主体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二、关于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相关要求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途径解决。

(三)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市电力公司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和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清单。